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要素环境第四十八条有效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开展金融服务,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二)向经营主体违规收取服务费用;(三)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或者限制性条件;(四)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