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支持构建农业、工业、商业、交通、文化、金融、能源、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基础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引导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的生态系统。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等领域数据采集、应用规范化,推动数据要素流通体制机制研究和先行先试,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保护数据产品所有人、使用人依法获得数据产品的权益。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