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族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同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长春市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