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实行土葬的回族等少数民族妥善安排墓地。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破坏回族墓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