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事务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