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发展少数民族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帮助和扶持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建立健全卫生院、所;有计划地培养、培训少数民族医务人员,提高医务人员素质。加强对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地方病、传染病、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积极开展妇幼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