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发展少数民族的经济第十八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在安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时,从实际出发,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专项资金及其他固定或者临时专项资金时,应当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给予照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分配扶贫专项物资时,应当照顾贫困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村以及散杂居的贫因少数民族公民。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