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教育各民族干部、群众正确称谓少数民族,相互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宣传、报导、出版、文艺创作、电影电视摄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