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限期拆除在该林地上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