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