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权、林地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用地单位在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时,必须提供下列文件:(一)用地单位的申请报告;(二)所使用林地的权属凭证;(三)使用林地项目设计书及交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书,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有采伐林木申请和采伐林木设计书;(四)占用、征用林地的,还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