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林权、林地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依法享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森林资源的义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