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采伐、管理等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