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领导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都要与其上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林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森林防火包保责任制。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派遣专业扑火队伍进驻重点林区。各林业经营单位及各驻林区单位也要组织相应扑火队伍。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