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其他品种冒充所经营品种或者以不符合种用标准肉牛冒充种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牛及其遗传材料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