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种牛及其遗传材料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报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上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