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