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平安建设责任,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共同做好平安建设工作。

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平安建设相关工作。

公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积极参与平安建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