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平安建设工作的监督。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平安建设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矛盾风险的,应当依法提出监察建议、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公安提示函、行政复议建议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公众的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