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相关科技支撑、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应对和防范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