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站)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作用,协调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矛盾风险排查化解、公共法律服务、应急指挥等工作,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站)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治理资源、平台和服务向基层下沉,完善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调处化解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