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