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拒不报送、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在报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数据入库审核、报送、清理、更新等职责的;
(四)不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审查结论修改、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