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人大常委会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推动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与规范管理,推进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运用,逐步实现备案审查工作数字化、智能化。

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建立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核、制定、备案、审查、处理等贯穿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健全在线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电子备案、在线审查等系统功能,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建设本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以下称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格式标准,健全规范性文件入库管理工作机制。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信息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参与数据库建设和维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