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一节 处理程序第四十条有效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销的,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撤销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废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后三十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