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一节 处理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经沟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提出建议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书面审查意见,发函督促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