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第八条有效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指派案件的通知之日起一日内,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并将承办人信息报送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案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