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七章 权益保护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中小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服务清单应当包含实施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办理流程、实施期限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