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五章 市场开拓第三十五条有效市经济信息部门和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商务、国资等部门组织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在项目、技术、供需等方面的交流活动,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供应链或者采购系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