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