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市经济信息、教育、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本市中小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用项目交流合作,提高中小企业科技服务能级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水平。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以及中小企业之间开放自有科研设施和科学仪器设备,开展技术研发与合作,帮助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成果或者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