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二章 资金支持第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三方常态化对接机制和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技术手段,畅通金融服务通道,提升金融服务时效性和可获得性。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