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