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水资源状况,制定全省节约用水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定期对各行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状况进行调查,编制区域、行业节约用水规划和年度节水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