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