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爱国卫生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