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维护公共设施与公共场所整洁,不随意涂写、刻画、粘贴、喷涂,不乱发广告、传单;

(二)牌匾、户外广告外观保持完好,使用文字语言规范准确;

(三)养成爱护环境的行为习惯,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口香糖、塑料袋、烟蒂、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不乱倒生活垃圾、污水;

(四)减少吸烟行为,不在法律法规禁止吸烟的场所(区域)吸烟;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文明如厕;

(七)携带犬只等动物外出时,及时清理动物排泄物;

(八)文明祭祀,不随意在公共道路上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

(九)其他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