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第五章 供水和用水第三十七条有效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费,小于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