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费,小于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