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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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