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三章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