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