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森林、草原、土地、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防止污染、水土流失和地质灾害。

对因采矿而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应当因地制宜地复垦利用,保护自然景观。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