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第十一条有效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的,应当核减其勘查面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