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汛期,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