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洪泛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并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