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