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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

第四十二条

有效

对住宅区停车场及其管理单位的管理和机动车的停放管理,除本章另有规定之外,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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