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第六章 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第四十条有效住宅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停车场产权属建设单位的,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但是应当以统一管理为原则;停车场产权为业主共有或者停车位产权属业主个人所有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个人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建设单位委托住宅区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