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停车场设施的正常运转,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单位向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提供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或者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