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产业用地保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完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保障机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用于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村庄整治、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符合条件的农业种植养殖配套建设的辅助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农用地管理。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入市或者合作联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失去教育功能的农村闲置校舍优先用于公共设施建设和产业项目发展。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